(2015)高执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梦云与被执行人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156号申请人陈梦云,女,1991年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古柏大街138号。法定代表人马身林,该公司总经理。陈梦云与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有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卜志良审判员 李基平审判员 祁武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邢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