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志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慧,吴志良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30号自诉人彭慧,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代理人魏莹,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志良,住湖北省蕲春县。自诉人彭慧以被告人吴志良犯重婚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彭慧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吴志良重婚罪的控诉,经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确属自愿撤回起诉,并无被强迫、威胁等情形。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起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置,且经本院审查并无违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彭慧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 婷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余晓贞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