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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威民特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赵亚娟要求宣告陈红艳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亚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威民特字第153号申请人赵亚娟,女,2006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法定代理人赵庆学,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祖父。申请人赵亚娟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红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亚娟于2015年5月26日来本院称,其与被申请人陈红艳系母子关系。陈红艳于2012年3月6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其父赵伟才于2011年11月10日因病去世。现申请人与祖父共同生活。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陈红艳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陈红艳,女,1991年7月4日生,外出时住住贵州省威宁县雪山镇青松村青松组,系申请人赵亚娟的母亲。陈红艳于2012年3月6日离家外出,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找,但至今下落不明。陈红艳的丈夫赵伟才于2011年11月10日因病死亡。陈红艳外出后,申请人与祖父赵庆学共同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8月6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陈红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陈红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陈红艳自外出之日至今3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作为陈红艳之女,属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现申请宣告陈红艳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红艳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赵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