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青岛方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青岛昌臻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方大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昌臻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89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方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姜家沙戈庄村。法定代表人辛京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昌臻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陈永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方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昌臻建材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方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青岛昌臻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刘启生审判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