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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执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江小云与江苏国宸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536号申请执行人江小云,被执行人江苏国宸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过劲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小云与被执行人江苏国宸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泰劳人仲案字(2015)14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调解书的裁判主文第二项,江苏国宸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差额11681.77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为由,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自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故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146号仲裁调解书无须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14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