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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冯占伟与周伟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占伟,周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冯占伟,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伟杰,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29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前按照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伟杰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占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伟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