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阿尔布哈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尔布哈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2322号罪犯阿尔布哈,男,生于1982年10月02日,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越西县人。现在四川省绵阳监狱四监区服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尔布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满日期:2022年03月09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系二类病犯,累计考核标准分112.2分。罚金已全额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老病残罪犯分类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阿尔布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尔布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1年03月0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