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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5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陈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5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8号2层202室。负责人杨占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省,男,该分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昆,男,汉族,1981年1月30日生。上诉人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集群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集群南京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集群南京分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集群南京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集群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军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雒继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顾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