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浉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亚伟申请执行郑金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伟,郑金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浉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王亚伟,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被执行人郑金桃,男,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信浉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金桃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浉执字第88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下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仝允西审判员 余 静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吕少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