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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浉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亚伟申请执行郑金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伟,郑金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浉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王亚伟,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被执行人郑金桃,男,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信浉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金桃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浉执字第88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下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仝允西审判员  余 静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吕少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