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艳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灵。委托代理人:刘红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孙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 诺人民陪审员 丁建英人民陪审员 吴丽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