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商)初字第1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江夏腾飞建材经销部(经营者:黄国新)与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江夏腾飞建材经销部,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0488号原告北京江夏腾飞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管庄路南侧(管庄东方建材批发市场)。经营者黄国新,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剑阳,男,1984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海军,河北山庄(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发展三村49号。法定代表人熊钢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江夏腾飞建材经销部与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江夏腾飞建材经销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江夏腾飞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七十三元,由原告北京江夏腾飞建材经销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夏琳琳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人民陪审员  韩玉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玄红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