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3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3607号原告刘某,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牟某,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牟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琳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