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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656号原告郭某某,男,1989年2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高中文化。被告申某某,女,1992年11月3日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兆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