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尼小景诉被告临颍县邮政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尼小景,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自友,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颍县邮政局。住所地:临颍县人民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孙鹏飞,任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宏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尼小景诉被告临颍县邮政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尼小景诉称:我和其他100多名储户在被告临颍县邮政局的代办员张自欣处存款7000元。张自欣吸收存款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行为,现提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存款7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尼小景所诉被告临颍县邮政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办字(2015)31号《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体制改革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已于2015年4月23日在临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临颍县分公司,而原告尼小景于2015年6月16日提起诉讼,因此,原告尼小景所诉临颍县邮政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尼小景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毛澎波审 判 员 杨优才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赵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