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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5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葛生业与李兴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生业,李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572-2号申请执行人葛生业,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兴军,男,汉族,住高台县巷道镇。申请执行人葛生业与被执行人李兴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作出的高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李兴军偿还申请执行人葛生业借款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兴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葛生业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97元。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兴军的银行存款10222元予以扣划。解除被执行人李兴军的银行存款1312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永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葛 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