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4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4066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崔海旺,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常 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