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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4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4066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崔海旺,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常 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