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刑执字第8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王微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微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201号罪犯王微,男,汉族,小学文化,1982年5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6年1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5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王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王微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至2015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