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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灿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1927号罪犯刘灿飞,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初中文化,现于华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了(2012)安刑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灿飞犯拐骗儿童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罪犯刘灿飞不服,提出上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了(2013)绥中法刑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4月1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灿飞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灿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