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裁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孙长青与河池市千禧圣床垫有限责任公司、欧根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青,河池市千禧圣床垫有限责任公司,欧根武,欧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孙长青。被执行人河池市千禧圣床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坡唱社区敢甲屯。法定代表人欧根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欧根武。被执行人欧日平。申请执行人孙长青与被执行人河池市千禧圣床垫有限责任公司、欧根武、欧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67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借款本金45796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250元,执行费676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进行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欧根武所有的河池市千禧圣床垫有限责任公司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坡唱社区敢甲屯)公司场地内的生产床垫材料一批及全部机械设备。现上述财产均在另案评估中,暂不能变现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待上述财产能变现分配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务,拍卖上述财产后用于清偿。未能全部清偿的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67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于平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