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8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彭昌惠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昌惠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301号罪犯彭昌惠,男,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崇刑二初字第0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昌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7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5年9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彭昌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彭昌惠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罚金已履行,赃款全部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昌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昌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