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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蒋美秀与珠海同帆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美秀,珠海同帆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蒋美秀,女,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身份证号码:×××8167。委托代理人邱玉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身份证号码:×××8171。被告珠海同帆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朱鲲。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美秀诉被告珠海同帆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美秀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蒋美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美秀撤回对被告珠海同帆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蒋美秀负担。审判员  罗英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赵思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