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志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改萍与被告陕西省志丹县羊绒精梳厂、王战金、王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改萍,陕西省志丹县羊绒精梳厂,王战金,王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吴改萍,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学海,公民代理。被告陕西省志丹县羊绒精梳厂。法定代表人王战金,该厂厂长。被告王战金,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兴军,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改萍与被告陕西省志丹县羊绒精梳厂、王战金、王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5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期限1年,月利率2%,并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1张,该收据加盖陕西省志丹县羊绒精梳厂印章,被告王战金、王兴军均在收据上签字按印。事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返回原告本金100000元和付款之日前的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陕西省志丹县羊绒精梳厂民间借贷融资问题,志丹县公安局已接手调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吴改萍预交900元,缓交1400元,预交部分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娜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