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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金钟与上海申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慧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钟,上海申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慧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中海万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集品吉能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铂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江,于大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866号原告金钟,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刘赤军、楼旎旖,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告上海慧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被告上海中海万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中海万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告集品吉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告上海铂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告王江,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于大成,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原告金钟与被告上海申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慧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中海万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集品吉能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铂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江和于大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金钟撤回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66,8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83,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缴),共计88,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施剑蓉代理审判员  沈文宏人民陪审员  张素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夏璐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