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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9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滁州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滁州智诚模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947-3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政务中心东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4089333-4。法定代表人:倪兴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九华山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59141239-9。法定代表人:项兴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项兴海,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项兴龙,男,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滁州智诚模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菱溪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79811993-1。法定代表人:李锦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永雪,女,汉族,1984年10月4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滁州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项兴海、项兴龙、滁州智诚模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永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滁民二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滁民二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5年11月2日以(2015)琅执字第00947-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型配电设备一套、各种型号模具、规格型号为60L中控的60L吹塑机1台、规格型号为5L全自动的5L吹塑双工位吹塑机2台、700粉料机1台、压机1台。现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型配电设备一套、各种型号模具、规格型号为60L中控的60L吹塑机1台、规格型号为5L全自动的5L吹塑双工位吹塑机2台、700粉料机1台、压机1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