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民初字第06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彭朝明与杨建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朝明,杨建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649号原告彭朝明,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左乐,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磊,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容,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组织机构代码75624841-X。法定代表人石合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从容,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朝明与被告杨建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彭朝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925元,由原告彭朝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炳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