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二初字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肇宇诉被告辽中县结核病院、辽中县结合防治所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宇,辽中县结核病院,辽中县结合防治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审判长:打印份数: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479号原告肇宇,女,汉族,护士,现住辽中县。被告辽中县结核病院。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寇冠东,系代理院长。被告辽中县结合防治所。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寇冠东,系代理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宇诉被告辽中县结核病院、辽中县结合防治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宇承担。审 判 长 赵天齐审 判 员 杨国元人民陪审员 赵广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肇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