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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女,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男,汉族。以上二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孙某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洋,辽宁震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5)苏少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任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晓娟(主审)、张忠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孙某甲、孙某乙法定代理人孙某丙与张某某于2011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生两名子女系本案原告孙某甲、孙某乙。2015年6月19日,孙某丙与张某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两个子女,2015年某月某日出生长女孙某甲、长子孙某乙都归女方抚养,男方不支付抚养费。”现孙某甲、孙某乙以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张某某不支付孙某甲、孙某乙抚养费是违反法律为由,诉讼至原审法院,要求张某某每月支付孙某甲、孙某乙抚养费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孙某甲、孙某乙、张某某陈述,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在卷佐证,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证。原审法院认为,孙某甲、孙某乙法定代理人孙某丙在2015年6月19日与张某某订立离婚协议时,不要求张某某支付抚养费,该协议系孙某丙与张某某自愿达成,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离婚协议一旦确定,没有特别大的变故不得随意更改。我国婚姻法虽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该规定的前提是须在子女“必要时”,否则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稳定,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孙某甲、孙某乙的父母孙某丙与张某某达成协议至今只有两个月左右的时间,社会经济情况也没有大的变化,孙某甲、孙某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某甲、孙某乙的情况与订立离婚协议时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且孙某甲、孙某乙法定代理人孙某丙表明有能力抚养孩子。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孙某甲、孙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孙某甲、孙某乙负担。宣判后,孙某甲、孙某乙提出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5)苏少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某某向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直至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满18周岁为止。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张某某承担。理由:1、被上诉人张某某向二上诉人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因离婚协议而免除,案涉婚姻对抚养费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被上诉人张某某未向二上诉人支付抚养费,而非调整抚养费,故不应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我不同意给付抚养费,因为双方都协定好了,民政局签字盖章了,已经生效了。我同意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的各项证据在二审期间均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所提张某某向孙某甲、孙某乙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离婚协议而免除的的上诉主张。经查,孙某甲、孙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孙某丙在2015年6月19日与张某某订立离婚协议时,不要求张某某支付抚养费,该协议系孙某丙与张某某自愿达成,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孙某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对自行抚养二上诉人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其在离婚协议时自愿与张某某约定自行抚养二上诉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足以表明其愿意承担独自抚养二上诉人所带来的经济负担。基于民法之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从离婚协议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另外,孙某甲、孙某乙的父母孙某丙与张某某达成协议至今不到半年时间,社会经济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孙某甲、孙某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某甲、孙某乙的情况与订立离婚协议时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且孙某甲、孙某乙法定代理人孙某丙表明有能力抚养孩子。因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任 燕审判员 郭晓娟审判员 张忠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侯书颖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