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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执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中华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中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2326号罪犯杨中华,男,生于1963年06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荣昌县人,现在绵阳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川刑复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中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09月17日、2005年12月29日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于2007年10月22日、2009年05月22日、2010年12月02日、2012年05月03日、2014年01月23日裁定对其减刑共计六年四个月(刑满日期:2017年08月2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干警管教,努力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获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考核标准分140分。缴纳罚金22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中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中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对其减刑之日起,至2016年0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坤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