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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魏景云诉被告王冰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景云,王冰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824号原告魏景云被告王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景云诉被告王冰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景云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景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景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景云承担。审判长  徐发文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袁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