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建忠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793号罪犯张建忠,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19日作出(1999)二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2日作出(1999)高刑一核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0日作出(2001)高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2003)津高刑一执字第4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3年7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本院以(2006)一中刑执字第22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16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18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6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3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建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