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李桂学信用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李桂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13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段红涛,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春来,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学,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胶南市西宁路黄海小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桂学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13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曲启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