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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毅斌、董宏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组织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沈毅斌,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董宏斌,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沈毅斌、董宏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20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履行能力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