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兰云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惠贤明,系该社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艳至今未履行判决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0元;(三)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艳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左金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唐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