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周广磊与粘志波、李为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磊,粘志波,李为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周广磊。委托代理人孟露丹。被告粘志波。被告李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磊诉被告粘志波、被告李为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广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广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广磊承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