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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海军、王振海与扶余市五家站镇甄祥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海军,王振海,扶余市五家站镇甄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102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海军,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康春梅,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振海,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扶余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扶余市五家站镇甄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孔祥辉,系村主任。上诉人杨海军、王振海与被上诉人扶余市五家站镇甄祥村村民委员会(简称甄祥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杨海军、王振海不服,上诉到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春梅、上诉人王振海、被上诉人甄祥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孔祥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甄祥村委会一审诉称:杨海军与王振海二人1999年3月与甄祥村委会签订了水田承包合同书,合同中明文规定了二人承包的时间、地点、地块、双方的权利义务、各方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但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自2001年起即未向其缴纳过承包费。现甄祥村委会要求判令终止与二人的承包合同,并补足所欠的承包费61600元(2.2公顷x2000元x14年)。杨海军一审辩称:因为所有的村民都没有交钱,所以他也不能交。另外,到交纳承包费时,甄祥村委会并未通知交费,故也不知道到何处缴费。王振海一审辩称:村里每家都有承包开荒地,甄祥村委会只在合同签订的前三年收了承包费,以后就从没有收过承包费,且村里其他承包人均未交费,故其不同意缴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12日,杨海军、王振海分别与甄祥村委会签订了水田承包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9年至2028年止;1999年至2001年的承包费金额为每年每公顷2000元,三年期满后根据市场价格调整方案并上报政府审批;合同中还明文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各方的违约责任等事项,其中合同第八条关于违约责任一栏约定:承包方如不按规定时限缴纳承包费和订购任务的,除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外,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改正的由发包方收回承包方承包的土地,解除承包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承包合同已经生效且合同已经履行多年,但杨海军、王振海二人不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费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甄祥村委会要求终止合同并补缴承包费的主张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并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扶余市五家站镇甄祥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海军、王振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履行;二、王振海补缴承包费21216元(0.884公顷x2000元x12年),杨海军补缴承包费33600元(1.4公顷x2000元x12年)。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甄祥村委会负担134元,由王振海负担603元,由杨海军负担603元。杨海军、王振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与甄祥村委会之间的承包合同继续履行。甄祥村委会二审辩称:由于杨海军和王振海承包的土地是从村委会承包的,而不是自行开发的,因此应当缴纳承包费。其同意按照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每年每公顷2000元的承包价格补齐承包费,如果承包费补齐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是以后的承包费应由村委会决定。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甄祥村共有册外地数百公顷,均由本村村民承包经营,这些承包人均与甄祥村委会签订了与本案讼争承包合同格式相同的《开发性水田承包合同》,这些合同承包人仅在1999年至2001年缴纳过承包费,从2002年开始,甄祥村村委会即未向上述承包人收取过承包费。本院认为:杨海军、王振海与甄祥村委会签订的两份《开发性水田承包合同》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照该两份承包合同的约定,前三年的承包费是固定的每年每公顷2000元,从第四年开始承包费根据市场价格变化由发包方(甄祥村委会)提出调整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上报镇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但是从2002年开始,甄祥村委会既未按照约定对承包费进行调整,也未向各承包户收取过承包费,故认定杨海军、王振海不缴纳合同承包费构成违约的证据不足。另外,在二审庭审中,甄祥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当庭表示,如果杨海军、王振海按照每年每公顷2000元的承包价格补齐从2002年至今欠缴的承包费,该两份承包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杨海军和王振海也同意补缴承包费,本案讼争的两份《开发性水田承包合同》并不符合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可以继续履行,故甄祥村委会要求终止本案讼争的水田承包合同履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甄祥村委会要求杨海军、王振海补缴2002年至今欠缴的承包费的诉讼请求,因缴纳承包费是承包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且杨海军、王振海当庭表示同意补缴,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5)扶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扶余市五家站镇甄祥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海军、王振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履行”;二、维持(2015)扶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王振海补缴承包费21216元(0.884公顷x2000元x12年),杨海军补缴承包费33600元(1.4公顷x2000元x12年)”;三、驳回扶余市五家站镇甄祥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甄祥村委会负担148元,由杨海军负担731元,由王振海负担4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甄祥村委会负担148元,由杨海军负担731元,由王振海负担461元。审 判 长  宋作霖审 判 员  刘祥芬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