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信春等人事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0138号申请人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国常,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杨信春。委托代理人张连明,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裁字(2015)50740号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鸿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周金钟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卢钰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