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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7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才超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才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7452号罪犯何才超,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台三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才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才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才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才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才超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根土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周海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朱勤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