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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吕利与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利,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503号原告吕利,女,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文小敏,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56791485-8。法定代表人肖海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姗,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飞,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利与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利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