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岳素霞与河南怡元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岳素霞,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怡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侯文乙,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平顶山市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王亚川,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岳素霞与被告河南怡元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素霞诉称,2014年11月5日借给被告河南怡元实业有限公司3万元,被告平顶山市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借款到期被告不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岳素霞通过被告平顶山市亿通投资担保公司向被告河南怡元实业有限公司投资,被告平顶山市亿通投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因被告平顶山市亿通投资担保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立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管辖范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素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继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