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淄刑执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绪宽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绪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3178号罪犯黄绪宽,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日作出(2013)张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绪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15.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7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黄绪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绪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黄绪宽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绪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绪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士亮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