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思文诉被告杨学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953号原告杨思文,男,1941年9月4日出生。被告杨学强,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思文诉被告杨学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学强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思文对被告杨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思文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庞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