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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征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618号罪犯赵征,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被告人赵征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焦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赵征撤回上诉。宣判后,2012年11月30日入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赵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征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在负责焦作市吉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间,伪造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7838726.04元,抵扣税款1332583.43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分(其中8分开出未用)票面金额为4803523.51元。罪犯赵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2015年上半年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级,在起始期内良好级以上为二分之一。该犯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征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征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06月0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