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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乔长兰与张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长兰,张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479号原告:乔长兰,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李三苗,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凤,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衡绍锋,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长兰诉被告张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长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勇审 判 员  夏怀兵人民陪审员  邓晓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董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