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乃东与盐城市蝶恋花服饰有限公司、陈兰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乃东,盐城市蝶恋花服饰有限公司,陈兰云,戴学清,薛长艮,李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995号申请执行人周乃东,市民。被执行人盐城市蝶恋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施庄社区工业区188号。法定代表人陈兰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兰云,市民。被执行人戴学清,市民。被执行人薛长艮,市民。被执行人李文松,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城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盐城市蝶恋花服饰有限公���、陈兰云、戴学清、薛长艮、李文松银行存款235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并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青松执行员 唐将军执行员 周兴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唐掭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