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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孟令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