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钱飞华与钱飞华、顾向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钱飞华,顾向彬,印燕,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宏,东阳市海天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061号原告: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率。委托代理人:黄娉娉、郭晓倩。被告:钱飞华。被告:顾向彬。被告:印燕。被告: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荣。被告:陈建宏。被告:东阳市海天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向彬,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钱飞华、顾向彬、印燕、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宏、东阳市海天星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75元,由原告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敏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