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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灵川县美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金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川县美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金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灵川县美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灵西路**号(江岸美城)15幢1层2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李花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容沁岚,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金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川县美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灵川县美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张金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灵川县美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金燕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川县美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金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灵川县美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秀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XX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