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逯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0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逯某某,男,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逯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北民一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封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