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342号原告:邹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马立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