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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谢小龙诉郭孝福、肖永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702号原告谢小龙,男,生于1992年4月1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海,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建君,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孝福,男,生于1957年10月6日,汉族。被告肖永光,男,生于1973年9月20日,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莲花路19、21、23、25号201。负责人陈小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龙诉被告郭孝福、肖永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小龙于2015年11月4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由原告谢小龙负担。审判员  金永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彭 丽 关注公众号“”